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農業部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提高重點實驗室的科學研究和管理水平,依照《農業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和《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學科群工作規則》,結合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黃海水產研究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依托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黃海水產研究所建設的科研實體,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體制。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二章 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和研究方向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是農業部組織海洋漁業科技創新、凝聚和培養科技人才、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平臺。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是:針對我國海洋漁業經濟發展需求,深入開展基礎、應用基礎和前沿技術研究,為現代海洋漁業發展提供新技術、新材料,科技創新能力接近發達國家水平。組建一批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創新團隊,形成一支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創新人才隊伍。依照“科學規劃、集成共享、提升能力”的原則,科學規劃建設高水平科技條件共享平臺,研究裝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積極承擔和參與國家、地方重點重大科技項目,有能力解決國家戰略需求中的重大海洋漁業科學問題,促進我國海洋漁業科學與技術學科的跨越式發展。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組織與管理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學科群,提出學科群發展規劃和目標任務。結合黃、渤海生物資源及其棲息地現狀,面向全國,以藍色農業優質、高效、持續發展的基礎理論與關鍵技術為主攻方向,重點圍繞“漁業資源與生態環境”、“種質資源與健康養殖”、“海洋產物資源與水產品質量安全”等三大科研平臺形成學科優勢,造就高水平的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突破海洋漁業科技前沿領域和區域發展的關鍵問題,形成國家海洋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科學中心。
第六條 重點實驗室下設海洋漁業資源評估與生態系統動力學、海水養殖種質資源與重要性狀遺傳改良、海水養殖病原生態學與環境修復、海水健康養殖技術與碳匯漁業、海洋產物資源與酶工程等五個研究單元。研究方向主要包括:1.海洋漁業資源評估與生態系統動力學:掌握漁業資源動態,闡明漁業生態系統動力學機理,建立生態系統水平漁業資源管理理論。2.海水養殖種質資源與重要性狀遺傳改良:開展我國重要海水養殖生物遺傳多樣性和單性苗種培育、多性狀復合育種技術、性別控制技術研究,建立海水養殖動物細胞培養和精子胚胎冷凍保存技術,培育具有生長快、抗逆性強、肉質優良的海水養殖優良品種。3.海水養殖病原生態學與環境修復:開展海水養殖動物的分子流行病學、病害控制的生態機制和技術途徑、海水增養殖生態環境變化規律、退化養殖環境的生物修復與調控技術研究。4.海水健康養殖技術與碳匯漁業:集成創新養殖容量評估技術、增養殖設施與工程技術,構建環境友好型高效養殖模式,研究海水養殖生物學和生態學基礎,構建增養殖系統碳匯擴增技術。5.海洋產物資源與酶工程:開展海洋微生物多樣性及應用基礎研究,創造新型生物催化劑、創新藥物和生物制品,完善海洋微生物與酶工程的理論和方法。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重點實驗室主任職責:全面負責實驗室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財務開支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設秘書1名,協助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學術委員會處理日常事務。
第九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民主決策的室務會會議制度,室務會由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各研究單元負責人和依托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負責人等組成。
重點實驗室室務會職責:提出重點實驗室的發展規劃、任務目標、研究方向和工作計劃,擬定開放課題指南,研究確定績效考核等重大事宜。
第十條 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咨詢決策機構,由25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學術委員會職責:指導監督實驗室主任按照實驗室研究方向和發展規劃開展工作,評價學術水平和科研成果等。
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建立網站,與4個區域性(專業性)重點實驗室連接,加強數據共享,并將所有相關資料和數據向農業部重點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提供。
第四章 對外開放和學術交流
第十二條 根據重點實驗室科研與條件發展規劃,有計劃地實施大型儀器設備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以不斷提高實驗室裝備水平、加快科研產出步伐。建立重點實驗室大型科研儀器(單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協作共享平臺,并對學科群內開放;制定“重點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辦法與共享方案”,通過創新實驗室大型儀器設備“共建、共享”管理機制,提高儀器設備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圍繞發展目標和研究方向設立開放課題,主要面向本學科群內科技人員開放。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積極創造條件與各區域性(專業型)重點實驗室建立科技合作與互訪交流制度,通過不定期、有針對性的組織各種學術交流活動,凝練研究方向、設計重大科技合作計劃、聯合申報重大項目,解決科研與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實際問題。不斷加強同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交流與合作,通過聘請國內外知名學者來重點實驗室講學、開展短期工作、聯合指導研究生等多種形式,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研究人員來重點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鼓勵科研人員積極參與國際和區域性的重大科技計劃,聯合申請重大國際合作項目。
第五章 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后研究人員。在保持固定人員規模框架內,根據學科崗位建立合理的人才培養與引進機制,圍繞實驗室發展目標制定相應的穩定和吸引專業人才優惠政策;注重發揮農業科研杰出人才以及學科帶頭人的科技領軍作用,打造具有明確主攻方向、梯隊結構合理和有一定影響力的科技創新團隊,科學優化和改善實驗室人才隊伍結構。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人員實行聘任制。固定人員聘任由實驗室主任根據科研工作的需求提出,經室務會會議討論通過后聘任;流動人員由研究單元負責人根據研究課題的實際情況自主聘任,由實驗室主任核準同意,人員原行政隸屬關系不變。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研究單元負責人職責:參與實驗室主要政策方針的決策,在學術委員會的指導下,提出各研究領域研究方向,促進研究課題申請;負責制定重大合作項目的研究計劃與組織實施,并履行固定研究人員崗位職責。重點實驗室固定人員的權利與義務:參與實驗室組織各級研究課題申報和學術交流活動,獲得實驗室在研究經費、人力資源、儀器條件以及相關科研資料等方面的支持;按時完成實驗室分配的科研任務,及時向實驗室提交所需的實驗數據和資料;發表科研成果時按實驗室的規定署名和標注,并遵守實驗室的各項規章制度。重點實驗室積極創造條件加強人才培養,定期選派優秀青年科研人員進行中、短期出國進修或合作研究,并借助學科群內部創新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營造寬松的科研環境,促進優秀中、青年人才脫穎而出。同時,充分利用實驗室研究生培養的基礎工作,以明確的前沿科研方向為先導,在培養過程中儲備優秀人才。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公共經費主要用于日常運行、公共儀器設備維護和更新,組織大型國際、國內學術交流會議、設立開放課題等。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自覺接受財務和審計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安全、保密、檔案管理、學風建設等按國家、部門和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黃海水產研究所《規章制度匯編》的相關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