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記者從山東威海市海洋與漁業局獲悉,威海市已出臺《威海市水產苗種管理辦法》,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和品種選育、生產和經營管理、進口和出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據悉,這是全國地市級以下政府首次出臺水產苗種管理細則。
《辦法》中規定,水產苗種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未辦理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出售、轉讓自育水產苗種。水產苗種生產單位和個人申請領取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應向所在市區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證,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辦法》中規定,水產苗種生產和運輸過程中嚴禁使用禁用藥物和超量使用藥物及添加劑。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將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質量檢驗機構對水產苗種質量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將給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收回并注銷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辦法》還規定,單位和個人進口、出口水產苗種,應按規定報經農業部或省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辦法》中還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凡非法生產、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由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水產苗種和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的,由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捕撈,沒收漁獲物和漁具,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水產苗種生產和運輸過程中使用國家規定禁用藥物的,由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其藥物,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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