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至11月7日,由山東省海洋與漁業監督監察總隊業務處室和直屬支隊執法骨干組成的兩個督查組,對山東省沿海七市的漁政、海監、船檢、港監、安全等執法業務工作進行綜合督查,扎實推進違規漁具整治、漁船普查、重大違法案件查處等中心工作。這是山東省海洋與漁業監督監察總隊首次采取業務督導的形式,對沿海各市執法機構的工作進行全方位的檢查,也是該總隊推進執法重心下移、理順上下關系、推動重點工作、提升基層執法水平和執法效能的新舉措。
山東是海洋與漁業大省,海域遼闊、漁船漁港眾多,管理任務繁重。為了加強監管,山東省建立起了省、市、縣健全完善的執法體系。漁船、漁港、用海項目數量多、分布廣,省級執法機構派出全部執法力量也難以完成全覆蓋執法,執法監管壓力巨大。但在漁港監管、漁船管理方面,市、縣執法機構具有情況熟、人員多、反應快的天然優勢,山東省海洋與漁業監督監察總隊結合工作實際,充分發揮市、縣的監管主體責任,建立縣抓管理、市抓督導、省抓調控的執法體制,明確各自的管理職能,實現執法重心下移,強化層級監控管理。
在海監執法中,山東省印發了《關于加強海監執法巡查工作的通知》,明確海監執法巡查工作要強化以縣級海監機構為第一責任主體的屬地監管責任,由市、縣海監機構制定巡查計劃并組織開展巡查;省海洋與漁業監督監察總隊各直屬支隊負責匯總巡查情況,并對發現的涉嫌違法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初步處理建議后報省總隊決定;省總隊負責全省海監執法巡查的組織領導和政策制定,強化對直屬支隊和各市、縣海監機構執法巡查工作的監督,健全層級監督負責制。在漁政執法中,建立漁船與漁港一一對應的“船籍港”制度,由市縣漁政執法機構對所屬漁船、漁港進行分片包干管理,省總隊抓好面上調控和政策指導,重點加大省市縣的縱向聯合執法和與海警、公安邊防的橫向聯合執法,同時發揮漁政執法船噸位大、設施先進的優勢,著重開展海上巡航執法,實現了各級之間優勢互補、資源共享,極大提高了執法效能。在船檢執法中,著重下放部分漁船的檢驗職能,實現基層管船、驗船職能的融合,實現漁船的一體化、科學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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